一张表梳理历史朝代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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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功方面,明孝宗也有所建树。击败吐鲁番,收复嘉峪关以西的土地,经营哈密。

明孝宗还修缮长城,抵御蒙古。

明孝宗重视军事,极力维护国家统一。他在位时期,明军先后三次收复哈密,其中,第三次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武力收复。羽奴思统治吐鲁番地区后,开始与明朝争夺对哈密地区的控制权。

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明孝宗令罕慎袭封哈密忠顺王,“给金印,冠服”,对新疆的实际控制。同年,羽奴思之子阿黑麻躬至哈密城下,诱罕慎结盟,执缚杀之,复据其城,并遣使到明朝入贡。明朝识破其诡计,只得献还哈密金印。

弘治六年(公元1493年),阿黑麻再次攻占哈密,令其尊长牙兰守护哈密,并不时抢掠沙州等地,威胁各卫归顺,为患不已。弘治十年(公元1497年),马文升前往平抚,汇同河西诸卫及诸部落族数千人,袭哈密城,牙兰等人逃跑,哈密收复。

当时,朝廷中有人主张放弃哈密,但明孝宗主张,坚决出兵收复哈密,并立即委派马文升为元帅,大败吐鲁番军,收复了哈密。

明孝宗爱护武将,如马文升在兵部尚书任上,一次就罢免了三十多名不合格的军将,得罪了许多人,明孝宗坚定地支持马文升整军,甚至,还特地派一些大内侍卫,保护马文升。他下令命,任何人不得役使团营军士。

对鞑靼小王子、火筛的反复多次入侵,均进行有效打击,使其败走。最著名的战役有: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都指挥廖冰击败小王子于兰州,弘治十年(公元1497年),甘肃总兵官刘宁败小王子于凉州,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甘肃参将杨翥败小王子于黑山,弘治十六年(公元1503年),朱晖袭小王子于河套。

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明朝颁布《佥民壮法》。因正统、景泰年间,曾召募丁壮训练,以备战事,但未定佥法。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十月,应礼科给事中孙鼐之奏定佥民壮法,现今州县七八百里以上,里佥五人;五百里以上,里佥四人;三百里以上,里佥三人;百里以下,里佥二人。俱于丁众粮多之家,选年力强者,加以训练,遇有调拨给粮以行。富民不愿者,纳银于官,官府如募。

这部法律规定,各州县要征发民兵,这些民兵平时有官府进行训练,战时补充到军队。这个民兵制度的最大影响就是,为明朝中后期大规模的募兵准备了充足的兵源,后来,明朝几个战斗力强大的募兵部队,都是以“民壮”为单位。

明孝宗体恤民生,善待百姓,他常常减免地方的赋税。地方官奏报因灾情免赋的要求,他都无一例外地下旨同意。免税粮之外,他还给贫民麦种、牛种。他还禁止宗室、勋戚奏请田土及受人投献,禁止势力人家侵夺民利。有一次,明孝宗特地派遣手下人送羊送酒到黄河工地上,犒劳治理黄河的刘大夏及河工人员。

经济方面的第一个改革就是征收制度。明朝开国以来,赋税征收的一个难题就是欠税的太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来自明朝的一个福利政策:如果一个地区出现欠税,那么欠到第二年,就可以酌情打折,甚至大大减免。当初定下这个政策是为了照顾百姓。

但是,到了后来,贪官污吏从中作梗,能交上税的,故意拖欠不交,到了第二年,可以申请打折和减免,免出的这部分都被贪官拿走了。面对这种局面,明孝宗实施实征册制。

实征制度就是计划手册,每年秋粮征收,地方上八月出预算,九月造花户实征册,填写通知单,十一月起开始征粮,十二月征收结束。对照实征册一分出入,只好等着追责。这样一来,贪官的漏洞就被堵上了,以往那种钻空子的发财招数,彻底没用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大大增加。

让明朝财政好转的还有另一个改革:开中法。

开中法是明朝初期建立的旧制度,主要是商人们只要在边境屯田,给国家输入粮食,就可以换取食盐贸易资格,即“盐引”。这个办法长期以来,即充实了边境粮食储备,又活跃了经济。

但是,到了明中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外加粮食价格和食盐价格的比价早已改变,正规的商人拿粮食换食盐,成本已经亏损了。外加腐败加剧,盐引流失,不法商贩反而大肆利用盐引,谋取暴利。这样一来,愿意送粮的商人越来越少,食盐业更混乱不堪。

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起,在户部尚书叶琪的主持下,明朝又重新调整开中法。最大的改变就是:商人如果要拿盐引,不必再辛苦的运粮,只要按照比价,缴纳白银就好。这样一来,利润也变,原先输送粮食,成本本身就高,这下换成白银,成本大减,食盐贸易利润大涨,商人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争相前来送钱。如果折合成货币收入的话,开中法这一项收益,弘治年间每年是之前永乐年间的八倍。

明代历朝国家赋税收入,洪武、永乐、宣德三朝为高峰,正统居中。由于将江南重赋官田,改依民田起科,赋税收入锐减至二千六百余万石。从此以后,景泰、天顺、成化始终徘徊于二千五百万至二千六百万石之间,而弘治朝却增至二千七百万石,成为明中叶赋入高峰。

其实,这不仅是赋税的增加,人口也一直在比较稳定地增长,从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至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人户由9113630户增至10100279户,至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更增至10408831户,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达10508935户,口数则由弘治元年的50207934口,增至弘治十七年的60105835口。

但从《明孝宗实录》中,看到这明显的阶梯状的增长数字时,不由产生一点疑问:像弘治朝这样一个灾害颇多的时期,在生产与人口增殖上,却表现得如此稳定繁荣,甚至包括黄河水患及数年的治理,居然并未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这不能不感到疑惑;事实上,造成这种“弘治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的稳定。弘治年间除河套、哈密等地区与少数民族有小规模军事冲突外,全国主要地区均无大的动乱。二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起到了以工代赈的作用。从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至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以治黄为主兼及苏、松水利,先后用民工近六十万人,历时六七年。调动力量固然很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灾区人户的失业与救济。

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水利工程告竣后,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的赋税,米麦合计增至二千八百八十四万余石,较前增加一百余万石。这个数字已经接近明初洪武朝的平均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