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梳理历史朝代顺序

四川在元末和明末都有过大规模的人口减少,万历六年,四川省有 “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明会要》卷五十) ,至清康熙二十四年陡降至 “一万八千零九十丁”,“合全蜀数千里内之人民,不及他省一县之众” ( 嘉庆 《四川通志》卷十七) 。当然,这里“丁”是承担赋役的成年男性人数,如果按五口人中有一个成年男丁推算的话,康熙二十四年的人口数约为九万多,这导致清朝初期出现了“湖广填四川”的移民潮。其原因在哪里呢?

清朝编修的《明史》将原因归于张献忠的屠戮,(明史卷三O九·张献忠传)记载“献忠黄面长身虎,故人号黄虎,性狡濡, 嗜杀,一日不杀人, 辄倡倡不乐。诡开科取士, 集于青羊宫, 尽杀之, 笔墨成丘家。坑成都民于中园。杀各卫籍军九十八万。又遣四将军分屠各府县,名草杀。伪官朝会拜伏呼奖数十下殿, 奖所撅者, 引出斩之, 名天杀。又创生剥皮法皮未去而先绝者,刑者抵死。将卒以杀人多少叙功次,共杀男女六万万有奇”这种记载十分夸张,最明显的就是,六万万这个数量,就是不可能的。

而对此质疑的声音,也有很多,到了民国时期,如萧一山评论说:“满汉兵丁所杀,殆不下于献贼……而川人真靡有孑遗矣。清人纪载胥以此归之献忠,殆成王败寇之公例,其实未必然耳。”( 萧一山 《清代通史》第一册) 。

到了现当代,也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研究农民起义问题的专家孙柞民认为所谓的屠杀只是对地主武装和明朝宗室的,不针对平民,张献忠能成就一番大事,也一定不是残暴之人。

张献忠屠蜀的真实历史是怎样的?

记载张献忠与四川的资料有很多,首先是正史,如清朝编修的《明史》,上文题及,不在赘述。

更多的是一些笔记之类的书,学者胡昭曦曾对此类书做过一个表格:

我详细介绍下《蜀碧》和《蜀难叙略》,《蜀碧》是清人彭遵泗("清代四川三才子"之一的彭端淑之弟)著的一部野史文献,记载了张献忠所部入蜀本末。鲁迅先生在《病中杂谈》一文中对《蜀碧》如此评价:"这是讲张献忠祸蜀的书,其实不但是四川人,而是凡有中国人都该翻一下的著作。"再如《蜀难叙略》的作者是清人沈荀蔚,其父是华阳县知县,在抵抗张献忠起义军时牺牲(当时沈荀蔚藏于深山)。而沈荀蔚曾被起义军俘获(起义军不知其身份),后逃回家乡,根据自身经历写成此书,所以,作者都算是目击者。

上述这些书基本都记载了张献忠屠蜀的事情,张献忠入蜀后,他自创了许多杀人名目,《蜀碧》记载"杀人之名:割手足,谓之‘雜奴’;分夹脊,谓之'边地’;枪其背于空中,谓之'雪鳅’;以火城围炙小儿,谓之'贯戏’ 抽善走之筋,斫妇人之足,碎人肝饲马,张人皮以悬市。"而《蜀难叙略》也记载:以东口外中园作教场,南口外万里桥为屠戮之所。

总结下所有资料,可以看出大规模的集中屠杀主要就三次: 一是一六四四年六月攻克重庆之后(《明季南略》的记载是,城中百万生灵 ,无一逃者” );二是同年七月攻克成都之后(明史记载,“坑成都民于中园” , “遣四将军分屠各府县 ”);三是在成都发生的 “ 青羊宫事件 ” (命州县教官率生监来省考试。既至 ,系之大悲寺 , 照牌点名 ,驱至西城外青羊宫坑之 , 共一万七千余人” )。

但是,很多网友有疑问,这些都是清朝成书,是否会对张献忠有所污蔑?首先,基本所有史料都是指向张献忠屠蜀,其次,随着更多资料的印证,更加证实了张献忠的屠戮。

在张献忠的队伍里有两位传教士,西西里人利类思和葡萄牙人安文思(这家伙是麦哲伦亲戚),此二人在张献忠的“朝廷”里,制作天文仪器(张献忠似乎对天文感兴趣,以致于这两个外国人活命),目睹了张献忠屠蜀的细节,与之前的资料可以互相印证。《耶稣会档案中的中国历史集成,1641—1700年》记载,“他(张献忠)甚至显露出其病态思想,要把他最宠爱的人都杀掉,为的是免除他们在人世受苦。”这个档案还记载了上文所提及的成都屠杀“在张献忠的卫兵把百姓驱赶到城门时,他们绝望地企图救 出至少几名基督教信徒。利类思成功地把其中几 名带回家,声称他们属于教会和私人教堂,但在第二次搜查期间,他们大多被捕和被处决。”而同样记载大量清军暴行的《鞑靼战纪》(作者也是传教士),也引用了利类思和安文思的一手资料(欧洲的传教士总不能受到清朝的控制)。

所以,对于张献忠屠蜀的问题,我比较同意学者张献忠(天津社科院研究员张献忠老师)的看法,张献忠确实在四川进行过惨无人道的屠杀。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两点: 第一,大部分史籍都有夸张, 二,张献忠的“屠蜀”政策主要发生在后期。

而张献忠为何屠蜀?有学者指出以下几点:

一,为报私仇而迁怒于蜀民。《蜀碧》中记载:"献儿时随父贩枣至内江,以驴系绅坊,粪溺污石柱。绅仆骂之,鞭献父,喝令以手掬付他所。时献在旁,怒目不敢争,临去,誓云:'我复来时,尽杀尔等,方池我恨!"

二,蜀民反抗。

三,张献忠性格偏执,嗜好杀戮。《蜀碧》中记载:川人尚未尽耶?自我得之,自我灭之!不留毫末贻他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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